Article 23

In force

油气生产、储存、集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烃类及其他气体排放。

天然气、油田伴生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需要向大气排放的,应当经过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由于安全因素必须排放的,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立即报所在地环保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