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2 施工安全责任Article 11In force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