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In force为保障技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一切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技术市场应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放开经营。 第四条 技术交易各方应遵守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省政府技术市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在技术市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