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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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部门、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法定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