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产生噪声、有害气体等污染的机动车维修。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