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汽(电)车、班线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二)未在相关公交站点、车辆、客运站公告线路调整信息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