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本市建立民用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系统,对建筑用能进行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监测。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电、用热、用气、用水等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正常运行,并负责维护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