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养护不善,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可按每株评估价值处以责任者罚款;致死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每株评估价值处以责任者1至2倍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可按每株评估价值处以责任者3至5倍罚款。
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可按每株评估价值处以责任者1至2倍罚款;其中,对古树名木造成损伤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每株评估价值处以责任者2至3倍罚款;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每株评估价值处以责任者3至4倍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