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应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