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6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或者制定了安全生产规划,但未组织实施的;
(二)未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的;
(三)未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的;
(四)未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的;
(五)未组织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内易发生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的;
(六)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入不足,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
(七)谎报或者瞒报事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事故责任追究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