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3
Amended事故调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重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六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重伤三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或者涉嫌谎报、瞒报的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六人以下或者重伤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涉嫌谎报、瞒报的一般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以上五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中央驻省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较大事故,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