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下列煤矿应当立即予以关闭:

(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

(三)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经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

(四)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经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

(五)三个月内两次以上发现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所列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其他应当关闭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