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培训。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由本单位进行。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大纲进行。

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