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聘用单位未对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实名管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