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违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