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6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管理考核办法,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地)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