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新建的宾馆、学校、居民区、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使用设施;已建成的,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应当逐步配套建设再生水使用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