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年用水量在30万立方米以上,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取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并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核定。经测试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整改。

钢铁、造纸、啤酒、酒精、合成氨和医药等重点耗水行业用水户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