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应当按照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采证。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需要,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在禁采区、禁采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砂、取土活动。从事采砂、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机具和设备运出,以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