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本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予以公告。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住建、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现有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以及备用水源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对城市供水管网进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规划,加强城乡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防止饮用水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提高供水质量,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逐步实行农村集中式供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护饮用水水质,改善城乡居民饮用水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