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跨市(地)的江河、湖泊以及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水功能区的边界设立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