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区供热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