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