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Chapter 5 合理利用Article 32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划定用于种植、养殖的区域和面积,确定种植、养殖的方式和规模。禁止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内,采取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原有种植、养殖项目不符合前两款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进行治理。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3, 2018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