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装修房屋产生废弃物的,应当及时将废弃物运送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代为清运。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申请书、施工证明文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处置核准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核准决定,颁发处置核准文件。未经核准或者不按核准内容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每车三百元处以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