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区内的野生动物和植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上述森林资源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乳阳林业局、天井山林场的森林资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组织和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第四条 自治县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加大财政预算保障力度,确保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自治县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 自治县的森林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自治县区域内根据气候和环境条件划分为四大林区。 (一)东北部山地为用材林、经济林、水源涵养林区;
东南部丘陵为用材林、经济林、风景观赏林、薪炭林、水源涵养林区;
(三)中、西部山地为用材林、风景观赏林、水源涵养林区;
(四)北部石灰岩高寒山地为用材林、经济林、水源涵养林区。 第七条 自治县禁止在全封林区、半封林区内砍伐林木和烧制木炭。推行以煤、沼气、电、煤气、太阳能代替薪材,改灶节燃,减少薪材消耗。 第八条 具备天然更新条件的森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新造幼林地、飞播造林地,以及江河湖泊沿岸坡地、水库库区和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实行封山育林。 第九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新建、扩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及旅游建设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取水许可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是指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需要使用林业用地,改变为非林业用地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架设其它设施;
(二)在林地上空架设电力、通讯等线路,致使林地不能种植树木、竹子等植物;
(三)在林地上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活动,致使林业生产条件遭受破坏;
(四)在林地上进行其它非林业生产而改变地形地貌的。 第十条 自治县加强水土保持林建设。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Local Regulations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