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并提出防治方案。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第十六条 禁止采伐下列生态公益林:

(一)京珠高速公路、国道323线、坪乳公路两侧第一重山分水线以内的森林;

(二)南水水库沿岸150米以内的护岸林;

(三)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峡谷自然保护区、青溪洞珍贵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云门寺风景区内的森林;

(四)自治县县城周围第一重山分水线以内的森林以及泉水、平溪、天子地山、观音山水源涵养林和大东山水土保持林。 第十七条 自治县对森林、林木的采伐实行限额管理。采伐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采伐限额内核发采伐许可证,不得超限额审批发证。 第十八条 木材加工企业自行按要求自主开展木材加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交通、铁路、航运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

禁止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

(二)擅自经营、加工疫木和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

(三)伪造、涂改木材购销台账。

Local Regulations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