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实行沿线区域分级保护制度。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的要求,将沿线区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输水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区域。 重点保护区是指核心保护区向外延伸十五公里的汇水区域。 一般保护区是指除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汇水区域。 第十五条 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沿线区域内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应当符合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排污总量;在未完成削减排污总量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沿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按照《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执行。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前款规定标准、超过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或者对调水水质产生明显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七条 沿线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再生水截蓄导用、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并配套制定和实施防污调控方案,保证调水水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公安、水利、渔业、安全监督等部门备案。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减轻或者消除危害等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按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