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服务提供者同时从事其他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集中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