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义务:
(一)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确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员;
(三)保障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交通安全条件;
(四)定期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五)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六)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七)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整改措施,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