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8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在道路上方安设的牌匾、横幅、管、线等净空高度不符合标准的;
(二)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晾晒物品、搭棚盖房、抛撒残冰残雪或者从事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摆摊设点等活动的;
(三)在交通隔离护栏上悬挂商业性横幅、条幅和广告牌匾等的;
(四)临时占用人行道未预留宽度一米以上的人行通道、占用盲道或者设置台阶、门坡、广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五)在公共道路免费停车泊位上通过摆设障碍物等方式将停车泊位占为己有,妨碍他人使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