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6
In force机动车驾驶人或者作业单位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的;
(四)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按照规定时速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停车的;
(六)遇有交通阻塞时未持续开启示廓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七)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八)驾驶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九)工程救险车、救援车、清障车执行任务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作业单位未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作业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城市快速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