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4
In force机动车驾驶人、作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
(二)未将故障车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三)行经漫水路、漫水桥、渡口、铁路道口或者上下渡船时违反规定的;
(四)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通行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六)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穿插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七)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时不按照规定让行的;
(八)载货汽车、挂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未按照规定设置反光标识,或者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九)在实习期内驾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十)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十一)驾驶摩托车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十二)进行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的;
(十三)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不符合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光、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四)进行作业的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牌,示警灯、筒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