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9

In force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违法执法行为应当立即给予纠正,对行为责任人采取扣留其执法证件、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必要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违法执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应当调查核实,根据事实、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对前两款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离岗培训;

(三)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延期晋职晋级;

(六)辞退。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