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风景区内的河床、溪流、泉水、瀑布、深潭等,除按照风景区规划进行整修、利用外,应当保护原貌,不得截流、改向或者进行其他人为改变。 禁止向风景区内的水体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他污染物。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