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由采矿权人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采矿权人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