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Amended

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三个月前将解除时间、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