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擅自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改变用途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或者性质的,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擅自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