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省规定的排气污染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二)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或者校准合格;

(三)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四)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

(五)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公开检验资格、制度、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