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凭调解书申请土地登记。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跨乡、镇的,由区人民政府处理。属于国有土地的争议,或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之间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处理;跨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市和区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区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涉及改变市人民政府确权决定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