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Chapter 2 确定Article 14In force建筑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历史风貌建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单位、个人的推荐和历史资料,提出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