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污水处理厂运营期间停用污泥处置设施,或者委托他人进行污泥处置,或者接收工业废水和其他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外运、倾倒污泥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