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排水户出租、出借、转让排水许可证的,由排水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