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运营管养单位或者排水户不配合相关监测工作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