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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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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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3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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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3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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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9日河
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河
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防火灭火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森林防火组织
(一)贯彻实施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督促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落实,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公民森林防火意识,提高森林防火专职人员业务素质;
(四)掌握火情动态,开展火灾发生趋势会商,制定、修改扑火预案;
(五)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
(六)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部门、地区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七)监督有关森林火灾隐患整改、案件查处和森林防火责任追究;
(八)决定本行政区域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并给予经费保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及集体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扶持。
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的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
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和群众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对象、条件和标准执行。
Chapter 3森林火灾的预防
省辖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一)森林防火现状分析;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及区划布局;
(三)基础设施、物资储备、扑救队伍、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科技支撑等方面的建设内容与任务;
(四)保障措施。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及集体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防火教育,培养防火意识。旅行社应当对进入林区风景区的游客进行防火宣传,增强防火意识。
每年的十一月份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气象部门应当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等手段监测森林火情,并及时向本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提供森林火灾预警信息。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应当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电击狩猎。
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在林区经营宾馆、饭店、食品摊点、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工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对客人进行防火安全宣传,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在林区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观光活动的经营者,每年应当将不低于百分之五的门票收入用于本区的森林防火。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和瞭望设施,并利用现代通讯平台建立森林防火预警监测系统;
(二)在林区及其边缘的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公墓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蓄水池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三)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
(四)修筑森林防火道路、森林防火墙等工程性防火设施;
(五)为森林防火指挥体系和信息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设施和器材;
(六)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
(七)修建森林航空飞机临时停机坪和加水点,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的购置税和车辆通行费、森林防火专用电台的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免除。
Chapter 4森林火灾的扑救
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一)省、省辖市边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五)可能危及重要设施或者十二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扑救的森林火灾。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森林火灾的其他灾后处置工作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森林防火规划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后,有关负责人未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火灾处置和扑救的;
(四)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五)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六)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七)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八)因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不落实,造成本地连续发生森林火灾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
(九)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一)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
(二)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在林区使用枪械、电击狩猎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的;
(四)林区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