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防洪堤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的,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