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下列地下建设项目选址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一)涉及各级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重要的人民防空设施、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水库、环境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项目;
(二)地下建筑规模大于二万平方米的项目或者用地范围水平投影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项目;
(三)地震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项目;
(四)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需要进行论证的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