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提倡骨灰以深埋、撒放、植树葬等方式安置。

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存放在殡仪馆骨灰堂或者安葬在公墓内,农村地区可以存放在为本乡、镇村民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堂或者安葬在公益性墓地内,也可以深埋。

禁止在可耕地(包括承包的责任田和自留地)、宜林山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和河流堤坝、铁路与公路两侧建造坟墓。

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