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相关登记。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