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